根据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143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未经批准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关闭方案的通知》、庆市水发[2017]167号《庆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区政府办发[2018]44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峰区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关闭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逐步关停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范围: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二、从通告发布之日起,逐步关闭可连接公共供水管网的所有单位、个人或组织的自备水源井。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计划关闭的自备水源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阻挠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关闭的自备水源井要求做到拆除取水设施、封填井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依法收回。关闭后的自备水源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者,按违法取水处理。
六、计划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业主,对关闭计划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特殊原因不能关闭的,必须完善临时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限期关闭。
八、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遵照执行,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九、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取水设施和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34-8229412。
附件:关于印发西峰区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关闭方案的通知.doc
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
2018年7月9日